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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生一世珠宝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生一世珠宝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一生一世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横岭一区悦湖商住楼C栋4楼C3。法定代表人蒋迎璇。委托代理人蔡虎,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王坤,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生一世珠宝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1150元给原告广东省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