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煜辉与赵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煜辉,赵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306号原告:蒋煜辉。委托代理人:赵啸晨,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根梅。原告蒋煜辉与被告赵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1元,利息2491.80元(自2014年9月15日暂计至2015年3月4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被告100000元,另支付手续费1元。2014年11月28日经原告催讨,被告以短信方式表示于12月30日归还,但到期后仍分文未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根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煜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77.93元,合计100977.93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蒋煜辉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赵根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