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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终字第00087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施金标,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瑶刑初字第005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施金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加入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投资山茶油项目”为名,通过网络宣传、现场授课、实地考察等手段吸引他人加入。该组织实行会员制,并设立会员网站,要求每人缴纳2800元获得加入资格,2800元为一个投资单元,多投不限,并按一定的顺序发展下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恒丰大厦806室先后发展5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11月29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在该市中医院附近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合作协议书、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实2013年3月8日,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方式为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定制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粮油产品,并自行设计外包装;2013年5月14日,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解除与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二、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据,证实“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资金往来情况。三、扣押物品清单及人员网络图,证实公安机关从褚某某处扣押一张人员网络图,该人员网络图标注了由褚某某发展的人员图号。四、辨认笔录,证实经褚某某、徐某辨认,指出“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李某)就是钱某某。五、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9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在该市中医院附近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六、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七、证人证言1、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说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在合肥的经营地址在合肥市瑶海区恒丰大厦806室,董事长是李某,公司在合肥是否备案其不清楚,副董事长是赵某某和合肥当地的一个小伙子,办公室门前挂有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两块牌子,听说香港瑞银集团有限公司在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占有股份,李某是两个公司的法人,公司设立办公室、财务室、教育部和客服部(报单中心),日常工作由周某某(宏)负责,实际上他只是个傀儡,办公室由韩某负责,具体工作是宣传、接待、报单、发货及后勤工作,有四五名员工,财务部由李某某负责,有三四名员工,具体工作是收款、结算、账户激活等,教育部由杨某某教授负责,报单中心分为两大区域,其中合肥区域由赵某某负责,深圳区域由屈某某负责,他们的具体工作是拉客户、帮客户申请会员号、帮客户缴款等,其和毛某、陈某某、戴某等人在赵某某手下拉客户,每单可一次性提取30元。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社会上对山茶油的盲目信赖,通过媒体宣传、现场授课、开设网页等形式对外宣传山茶油项目,并通过各种媒介现场体验山茶油的作用和功效,通过报销差旅费、住宿费等吸引人员前来考察,并将前来考察的人员带至福涌泉公司、天柱山山茶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如这些考察人员决定投资,就由客服及保单中心为他们讲解项目细则,然后报单注册成会员,公司实行会员制,并单独设立会员网站,投资的会员能终身吃到公司五折到六折的山茶油,并享有现金返利,即每单2800元人民币(1400瑞币+1400积分)赠送一套4瓶山茶油,同时每天有50元积分的返利(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发放),会员每介绍一人每天可以多拿到30元积分,加上本金50元积分,每天可拿到80元积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鼓励人多投资,满200元积分就可以返现金。其于2013年4月2日通过朋友李某某介绍参加香港瑞银公司后,发现有许多人来公司投资,但他们不懂如何具体操作,公司报单员应接不暇,按照公司规定会员每介绍一单可提成30元,因其以前搞过促销,又会电脑操作,于是想法设法和赵某某拉好关系,在征得赵某某同意后,其通过赵某某的报单帮助赵某某拉单,其发展了一条大线,后来还发展了一条烟台人姓房的线,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其还用母亲、女儿、女婿、妹妹、朋友、同学等人的身份补了11单,还有一张图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赵某某、屈某某等人是公司的报单员,他们的会员号与普通的会员号不同,他们的会员号可以注册新会员,其拉的客户通过赵某某注册成公司的会员,其为赵某某拉单提成大概有七八万元,2013年5月,其在电脑上看到赵某某发展了800多单。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通过汪某某介绍,参加了由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控股的一个项目,汪某某帮其缴纳了2800元,并说每天可以拿到50元的返利,每介绍一人可多拿30元,加上前面的50元可以拿到80(50+30)元,介绍两人可以拿到110(50+30+3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其将身份证和一张农行卡交给汪某某后,汪某某给其一个网址,半个月后,其无意中打开网站,发现银行卡账号上有二百元,随后,其来到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楼,找到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接待大厅挂有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两个牌子,当时有很多人来公司咨询,公司董事长李某、副总赵某某向其介绍公司的现状,并安排车辆和人员带其到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参观,公司展厅内摆放着各种各样的油品,随后,其介绍、发展了范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三人加入,他们每人缴纳2800元,但公司没有给投资人开具收款凭证,也没有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后来公司的网站无法打开,电话也无法打通。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其经朋友范某某的介绍参加了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资本运作,公司规定2800元为一单,任何人投资2800元后即成为公司的会员,每天返利50元,每介绍一人,可以返利30元,当时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楼,董事长是李某,赵某某是公司副总,其缴纳2800元后成为公司的会员,过了三天,其又陆续介绍舒某某、叶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加入,公司刚开始返利了,后来公司的网站关停了,电话也打不通,于是就报警了。4、证人徐某某、江某某、郑某某、郑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参加了由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控股的一个投资项目,公司位于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楼,董事长是李某,赵某某是公司副总,缴款注册后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后来发现公司人去楼空,于是报警了。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日,毛某带其至合肥市北一环恒丰大厦804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赵某某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概况和发展前景,并说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项目由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控股,是政府招商引资的一个重点扶持项目,为了盘活企业,公司推出一个促销活动,鼓励个人投资,每单投资为2800元,每天有50元的返利,以后每介绍一人可以多拿30元,加上本金50元,每天可以拿到80(50+30)元,介绍二人可以拿到110(50+30+3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其当天投资2800元,公司在网站上为其注册一个会员号,后来公司又安排车辆、人员带其到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天柱山茶籽油厂参观,参观结束后,其又投资4万余元,还介绍冯某、吴某某、武某某、罗某某等人投资公司的项目,2013年7月1日,公司老总的电话无法打通,网站也关停了。6、证人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左右,其经朋友周某某的介绍来到合肥恒丰大厦斜对面的澳鹏宾馆318房间,毛某自称是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单员,向其发了一份公司的宣传单,并宣称只要投资2800元购买一份,每天就可获得50个积分(一分为一元),后在毛某的鼓动下投资2800元购买了一份,晚上在吃饭过程中,公司负责销售的赵某某又向其宣传公司的产品是如何的好,其又投资8400元购买了三份,后来又到这家公司从赵某某处购买了七份,共计19600元,2013年5月30日,公司组织投资者到潜山县安徽省金天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一位自称杨教授的人给投资者讲课,宣传公司的产品山茶油,到了6月14日,发现公司的网站已关闭,于是报警了。7、证人缪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下午,其经朋友周美琴的介绍,和姐姐缪某某等人来到合肥澳鹏宾馆318房间,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赵某某接待了其和缪某某,赵某某向其介绍说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的一个重点扶持项目,为了盘活企业,公司推出一个促销活动,鼓励个人投资,每单2800元,投资后每天有50元的返利,每介绍一人可多拿到30元,其投资14000元购买了五单,后来发现无法返利,拨打赵某某的电话,赵某某说公司老总跑了,感觉上当受骗,于是报警了。8、证人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其经朋友周某某的介绍来到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公司的毛某、赵某某等人接待了其和周某某等人,晚上在吃饭过程中,赵某某等人向其宣传公司产品山茶油对人体的好处,并说2800元为一单,每人至少购买一单,购买一单后即成为公司的会员,每天可返利50元,公司赠送两箱山茶油,当晚9时许,其在恒丰大厦对面的澳鹏宾馆将11200元现金交给了赵某某,购买了四单,后来又在奥鹏宾馆将现金交给赵某某和毛某,陆陆续续购买了八单,5月30日,赵某某带了一百多人到潜山县天柱山的一个油厂去考察,其获得7900元的返利后,发现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关门,于是报警了。9、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5日,其经朋友朱荣秀的介绍来到恒丰大厦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毛某、梁某某向其介绍公司的产品山茶油,并称公司实行会员制,购买一份山茶油2800元即成为公司会员,每天可返利50元,之后每推销一份每天可再返利30元,其共缴了42000元给毛某和梁某某,购买了十五份,其中的一份是自己购买的,其余的十四份是其介绍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购买的,蒋某某、王某某是其发展的下线,刘某某是蒋某某发展的下线,后来到了7月份,公司的网站就关闭了。10、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6日,其通过朋友蒋某某介绍参与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缴了42000元给毛某,购买了十五份,后来发现公司网站出了毛病,于是报警了。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6日,其经朋友蒋某某的介绍参与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资,共缴了42000元给毛某和梁某某,购买了十五份,到了7月1日,发现公司的网站关停了。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其经同事刘某某的介绍,其和刘某某、蒋某某参与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资,缴了2800元购买了一份单,当天晚上,公司的网站就关停了。1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经朋友孙某某的介绍来到合肥市北一环附近的恒丰大厦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赵某某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概括及发展前景,并说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由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是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的一个项目,为了盘活企业,公司推出一个促销活动,鼓励个人投资,每单2800元,投资2800元后,每天有50元的返利,以后每介绍一人可以多拿30元,加上本金50元,每天可以拿到80(50+30)元,介绍二人可以拿到110(50+30+3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其当天投资2800元购买了一份,回到家后,按照注册的网址打开公司的网站,发现有自己的信息,所以也就相信了,后来公司又安排人员、车辆带其到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区、天柱山茶籽油厂参观考察,随后,其又投资购买了十二份(单)产品,到了7月1日,发现公司的网站已关停。1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其经朋友孙某某的介绍来到合肥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八楼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毛某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概况及发展前景,并说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由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是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的一个项目,为了盘活企业,公司推出一个促销活动,鼓励个人投资,每单2800元,投资2800元后,每天有50元的返利,以后每介绍一人可以多拿30元,加上本金50元,每天可以拿到80(50+30)元,介绍二人可以拿到110(50+30+3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2013年6月3日,其投资25200元购买了九份投资产品,当时将25200元交给了一个叫赵某某的总经理,到了6月底,公司的网站被关停,电话也打不通。1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3日,其经朋友王某的介绍来到合肥市北一环附近的恒丰大厦八楼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赵某某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概况及发展前景,并说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由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是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的一个项目,为了盘活企业,公司推出一个促销活动,鼓励个人投资,每单2800元,投资2800元后,每天有50元的返利,以后每介绍一人可以多拿30元,加上本金50元,每天可以拿到80(50+30)元,介绍二人可以拿到110(50+30+3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其当天投资2800元购买了一份,回到家后,按照注册的网址打开公司的网站,发现有自己的信息,所以也就相信了,后来公司又安排人员、车辆带其到潜山县天柱山茶籽油厂参观考察,随后,其又投资购买了二十三份(单)产品,到了7月1日,发现公司的网站已关停。1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熟人董某某介绍知道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山茶油,每单投资2800元,每天可返利50元,后来董某某还带其至合肥市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看了看,并认识了公司报单员毛某,3月31日晚,其至恒丰大厦806室将11200元现金交给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赵总(男,40多岁,手机号码18×××××),赵总给其4个会员号,6月7日下午,其又至恒丰大厦赵总的办公室购买了一单,后来发现公司的网站关停,期间,其还介绍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参与投资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1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9日,其通过熟人葛某某的介绍至合肥市瑶海区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楼瑞银国际福涌泉有限公司,并认识了公司经理赵某某,赵某某向其介绍说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是国家支持的投资项目,在肥东县有生产基地,还讲解了投资山茶油的收益情况,在赵某某的鼓动下,其将10400元现金交给赵某某,赵某某以优惠价给其4个会员号,随后又买了两单(每单2800元),期间还介绍杨志英投资购买公司的产品,后来发现自己上当受骗。1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7日,其通过熟人郑某某介绍至合肥市瑶海区恒丰大厦8楼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公司的消费返利活动,公司规定每2800元为一单,每人至少购买一单,购买后成为公司的会员,公司赠送两提山茶油,每天可返利50元,其付了5600元交给公司的毛某,后来发现公司的网站无法打开。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4日,其经朋友孙某某的介绍至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是李某,公司实行会员制,鼓励个人投资,每单2800元,投资2800元后,每天有50元的返利,以后每介绍一人可以多拿30元,加上本金50元,每天可以拿到80(50+30)元,介绍二人可以拿到110(50+30+3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公司副总赵某某当时介绍说他在公司里负责搞市场,当天投资购买了十四份,后来又买了七份,总共投资58800元,钱都是交给赵某某的。20、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5日,其经人介绍至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毛某、郑某某向其宣传介绍公司山茶油的好处,其投资2800元购买了一份,后来又介绍王某某买了一份。2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熟人褚某某介绍,知道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山茶油,公司在搞促销,每单投资2800元,每天可返利50元,4月19日,其至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交给褚某某14000元,购买了五单,后来又投资购买了20单,公司返利16000余元后,发现公司网站已关停。公司董事长叫李某,赵某某是公司的副总,2013年5月,公司安排人员、车辆带其到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区参观考察,随后,其还介绍了王某某、赵某、缪某某、安某某参与公司的投资。2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蒋某某认识了褚某某,知道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山茶油,公司在搞促销,每单投资2800元,每天可返利50元,后来褚某某带其至合肥市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看了看,5月14日,其交给褚某某36400元,购买了13单,后来又买了4单,后来发现公司的网站被关闭,于是报案了,公司的董事长叫李某,赵某某是公司的副总。2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褚某某,知道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山茶油,公司在搞促销,每单投资2800元,每天可返利50元,5月14日,其在合肥市恒丰大厦8楼交给褚某某2800元,购买了1单,后来又购买了3单,随后发现公司的网站被关闭,于是报案了,公司的董事长叫李某,赵某某是公司副总。2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蒋某某认识了褚某某,经褚某某介绍,知道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山茶油,公司在搞促销,每单投资2800元,每天可返利50元,其在合肥市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交给褚某某11200元,买了4单,期间,褚某某和赵某某还组织一百多人到潜山县金天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考察公司山茶油生产基地,后来发现公司的网站被关闭,于是报案了。25、证人缪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蒋某某打电话对其说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山茶油,公司在搞促销,每单投资2800元,每天可返利50元,后来蒋某某带其至合肥市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看了看,并认识了褚某某和公司副总赵某某,5月19日,其通过刷卡投资36400元购买了13单,当时褚某某和赵某某还给其13个会员号,后来发现公司的网站被关闭,于是报案了。2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通过蔡某介绍至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楼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万余元购买了13单,蔡某给其13个会员号,后来发现公司的网站被关闭,于是报案了,公司的董事长叫李某,赵某某是公司副总。2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8日,其通过陈某介绍知道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山茶油,公司实行会员制,鼓励个人投资购买,每单2800元,投资2800元后,每天有50元的返利,多买不限,当天,其和陈某来到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附近的恒丰大厦806室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赵某某接待了他们,并向他们宣传介绍山茶油的好处,让其购买公司的山茶油,5月2日,其至合肥市恒丰大厦8楼投资2800元购买了1单,公司还给其一个会员号,后来发现公司的网站被关闭,感到受骗,于是报案了。28、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野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山茶油、山野菜等绿色保健食品,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槎水镇,生产加工地也在潜山县槎水镇,公司在合肥设有营销中心,2013年4月份左右,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人至合肥的营销中心采购一批山茶油产品,营销中心的业务员邓某为接待了他们,后来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还组织一批人要参观安徽省野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其听说他们曾从公司采购过山茶油,便安排公司总经理李某接待了他们,参观人员至潜山县槎水镇参观了山茶籽树种植基地,后来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又陆陆续续采购了几批山茶油产品,加在一起总计采购了大约40余万元的山茶油产品。29、证人邓某为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下旬,其刚到安徽野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合肥接待处上班才一两天,接到一个自称是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的电话,问其公司是否有山茶油,后来李某开车到了公司的合肥接待处,并以每盒105的价格购买了100盒山茶油。4月上旬,李某又给其打电话说要货,其将公司的帐号告诉李某,李某将货款直接汇至公司的账户,公司确认款到后给对方发货,后来李某每个月都从公司进货,一直到6月中旬,大概买了40多万元的山茶油产品,李某的公司位于合肥市新亚汽车附近的恒丰大厦806室,办公室前面挂有两个招牌,期间,李某给其打电话说要参观公司的生产基地,其给公司领导汇报后,李某还开车带人至潜山县的生产基地参观考察。3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3月初,一个自称是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的女人来到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指定向公司采购价值70万元的山茶油产品礼盒,李某说她们公司对山茶油的需求量非常大,想和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经过洽谈,双方于3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其作为公司代表在合作协议上加盖了董事长许某的印章和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印章,李某作为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按照协议要求,公司在厂区的办公区为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一间办公室,但协议签订后,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直到3月底的时候,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开始组织一批人到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参观,因食品生产有严格规定,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参观人员只能在公司厂房的外围参观,后来公司发现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带来的几批人员很杂,感觉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太正规,于是立即停止了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来公司参观的活动,并撤销了原先提供给他们的厂区办公室。2013年5月,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提出采购公司的山茶油礼品,但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觉得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定有问题,在向公司董事长许某汇报相关情况后,5月7日,公司与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生产合作协议,并在工商局进行了备案,2013年7月,其听说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为此,7月20日,其在新安晚报上对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协议一事进行登报声明。八、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下旬,其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合肥参加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返利促销活动,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董事长是李某,在合肥的办公地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恒丰大厦806室,是否备案其不清楚,办公室门前挂有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两块牌子,据说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占有60%的股份,李某是两个公司的法人,但李某不常在公司,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周泗洪(宏)负责,公司设立办公室、财务室、报单中心,办公室由韩某负责,具体工作是宣传、接待、发货、后勤等,有四五名员工,财务部由李某某负责,有三四名员工,具体工作是收款、结算、账户激活等,报单中心由周某某(宏)负责,具体工作是拉客户、帮客户申请会员号、帮客户缴款等,人员有其和毛某、褚某某、陈某某、戴某等十余人。公司针对社会对山茶油的盲目信赖,利用香港瑞银公司这个境外公司的包装,以公司旗下的福涌泉粮油公司和天柱山6万亩山茶基地为噱头,通过媒体宣传、开设网页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实行会员制,设立会员网站,前来考察的人员如投资成为会员,就能终身吃到公司五折到六折价位的山茶油,并享有返利,每单2800元(1400瑞币+1400积分),赠送4斤山茶油,每天有50元积分的返利(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发放),会员每介绍一人每天可以多拿到30元积分,加上本金50元积分,每天可拿到80元积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鼓励人多投资,并通过现场体验促销、宣传山茶油的作用和功效,以报销车旅费、住宿费等吸引人员前来考察,并将考察人员带至福涌泉粮油公司和天柱山山茶基地实地考察,由客服及报单中心为他们详细讲解。公司规定,要成为报单员必须购买十份单成为会员后经公司批准才行,其于2013年3月26日晚在公司见到李某,并于3月28日缴纳了28000元(14000瑞币+140000积分),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后成为公司的报单员,公司给其一个会员号,这个会员号和普通会员号不同,这个号可以注册会员号,每个报单员都有一个这样具备报单的会员号,其没有和瑞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拿工资,只拿提成,提成是每单2800元为100元,扣除20%的税点为80元,公司将80元折成积分打入其会员系统,其再将积分折成现金打入个人的银行卡上,其具体发展多少会员已记不清了,大约有100多人,有合肥本地的,还有淮南、蚌埠、六安的,其记得的人有王某某、贾某某等人,其他的人已记不得他们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了,大概吸收了1000多单,大约有300多万元,个人提现大概有十几万元,基本上都被自己花掉了。听说李某还有一个名字叫钱某某,从2013年6月中旬开始,公司网站、会员系统不太正常,提现也不正常,公司解释说是网站升级及系统遭黑客攻击,支付第三方账户被冻结,7月1日上午,李某给公司员工发信息要他们不要着急,她正在凑钱,不要打扰她,后到下午1时许,公司网站就不能进入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投资山茶油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后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三个以上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五十余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的公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提出自己没有主动发展下线,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对外宣称以“投资山茶油项目”为名,吸引他人投资加入“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五十余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褚某某、XX海、徐良仓、徐春英、江小红、郑成贤、郑志芳、袁作洪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人员网络图、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对此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赵某某的当庭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庭审中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上诉提出:其在公司不担任职务,其是投资者,也是受害者,原判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量刑较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经查,上诉人赵某某所在的香港瑞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投资山茶油项目为名,通过网络宣传、现场授课、实地考察等手段吸引他人加入。赵某某向参加者宣传山茶油项目、发放会员号、组织会员参观、允诺高额返利,其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来获得高额回报,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五十余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褚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徐某某、江某某、郑某某、郑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人员网络图、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对此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故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投资山茶油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后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三个以上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五十余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罚当其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较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陆文波代理审判员  董雪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圣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