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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邹斌、赵晓娟与邹立宇、王文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斌,赵晓娟,邹立宇,王文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邹斌,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原告:赵晓娟,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被告:邹立宇,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被告:王文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斌、赵晓娟与被告邹立宇、王文斐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斌、赵晓娟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