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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王某,××族,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取建审 判 员  何颖华人民陪审员  王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