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王某,××族,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取建审 判 员 何颖华人民陪审员 王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