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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田瑛与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瑛,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18号原告田瑛,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4号楼2单元2805室。法定代表人李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瑛诉被告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瑛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田瑛承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