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殿红与洪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红,洪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35号原告:王殿红,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杨家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琦,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红诉被告洪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