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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海、宋爱玲与张双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兰执字第00291号刘海、宋爱玲:你二人与张双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兰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人欠款12108元。二、承担执行费100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单位或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兰考县人民法院帐号:0000030922431031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