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恢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波与庄子梅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庄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恢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姜波,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庄子梅,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城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波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庄子梅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庄子梅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盖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