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蓝小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艳芳,蓝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2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艳芳,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被告人蓝小珍,女,1977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登记住址:马山县白山镇尚新村。2014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艳芳诉被告人蓝小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艳芳于2015年4月3日以已与被告人蓝小珍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的家属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艳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梁宝珍人民陪审员 邓广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