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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02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与被告商丘市众友货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商丘市众友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02936-1号原告李连,曾用名李运,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众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人民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土产日杂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杨慧鑫,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连与被告商丘市众友货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因被告商丘市众友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慧鑫、总经理杨涛涉嫌在经营商丘市众友货运有限公司期间将其代收的客户货款非法占为已有,构成犯罪并移交司法机关���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货款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慧鑫、总经理杨涛在履行合同地过程中诈骗取得,现杨慧鑫、杨涛正在司法机关接受处理,故本案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张亚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司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