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小林与曾治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林,曾治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林,女,汉族,1961年6月7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联合村*组**号。被执行人:曾治霖,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南京路**号*栋*单元***室。黄小林申请执行曾治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103584元,现因被执行人曾治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