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蒋华与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蒋华,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8-5号申请人执行人蒋华,女,生于1979年4月10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华玉,男,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胡儒仕,男,生于1941年11月11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万英,男,生于1945年7月5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华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英县支行花园街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华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英县支行花园街营业所帐号上的存款20,800元扣划至大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