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钛华、陈庆荣与陈庆荣、陈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钛华,陈庆荣,陈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刘钛华,干部。被告陈庆荣,居民。被告陈翠琼,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钛华与被告陈庆荣、陈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钛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钛华以与被告陈庆荣、陈翠琼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钛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钛华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菱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