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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庞爱娜与被申请人李海波、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爱娜,李海波,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庞爱娜,女,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吉昌镇汶水村汶水屯。被申请人李海波,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禹山居民委5组。被申请人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华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申请人庞爱娜与被申请人李海波、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取回保全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海波、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并申请取回保全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