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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美良、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龙祥街道周厝塭联兴路54号出租屋内,放置自动麻将机二台(其中一台已坏),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设定以每盘“小糊”从中抽水人民币10元、“大糊”抽水人民币20元,抽水封顶人民币100元的方式,招引违法人员曾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到该赌场赌博麻将牌,至2014年12月11日,累计参赌人数达二十人次以上,并从中抽水营利。2014年12月11日2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参赌人员曾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缴获赌资人民币1350元、赌具麻将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及平面示意图、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租房协议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文州(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