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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闫淑清与阮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清,阮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23号原告闫淑清。被告阮海涛,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闫淑清与被告阮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鲁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