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闫淑清与阮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清,阮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23号原告闫淑清。被告阮海涛,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闫淑清与被告阮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鲁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