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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杜志平与李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平,李光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杜志平,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生。被告李光玉,女,汉族,1961年11月1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平诉被告李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平撤回对被告李光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杜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勾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