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杜志平与李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平,李光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杜志平,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生。被告李光玉,女,汉族,1961年11月1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平诉被告李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平撤回对被告李光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杜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勾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