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贺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郑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锋审 判 员 李勇军人民陪审员 刘治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