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栖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1606021809022503304账户的存款34833.52元,因案件执行需要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16×××04账户的存款34×××33.52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