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桐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彭加学诉徐胜田、葛贵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加学,徐胜田,葛贵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彭加学,男,1947年12月生。委托代理人彭久新,男,1981年3月生,系原告儿子。被告徐胜田,男,1963年2月生。被告葛贵山,男,1972年10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加学诉被告徐胜田、葛贵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