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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资阳市青州建材有限公司,周文军,张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区1号道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资阳市青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迎桥村8社39号。法定代表人张开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文军。被执行人张开良。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雁江执字第4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开良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紫荆支行存款255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开良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紫荆支行帐户上的存款25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