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金房与杨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房,杨振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曹金房,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杨振贵,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董桂贤(系被告妻子),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曹金房为与被告杨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房撤回对被告杨振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54.5元,由原告承担554.5元。审判员 裴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