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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金房与杨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房,杨振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曹金房,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杨振贵,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董桂贤(系被告妻子),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曹金房为与被告杨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房撤回对被告杨振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54.5元,由原告承担554.5元。审判员  裴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