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卫红与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红,张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陈卫红,现住。被告张淑珍,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红与被告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陈卫红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