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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卫红与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红,张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陈卫红,现住。被告张淑珍,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红与被告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陈卫红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