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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哈发云、倾秀霞和王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发云),倾秀霞),王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哈发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倾秀霞),女,汉族,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是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男,兰州输气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是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是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哈发云、倾秀霞与被告王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发云、倾秀霞于2015年4月3日以该案要进行行政诉讼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发云、倾秀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发云、倾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3元,全额退还原告哈发云、倾秀霞。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元霞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