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倪某甲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好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甲,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乙,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身份系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倪某丙,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人,文盲,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倪某丁,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人,文盲,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倪某甲、倪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倪某丙、倪某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伙同在逃的倪某戊、倪某己以及“软泥”、“桂丽”、“齐弟”、“老叔”(姓名、地址均不详)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倪厝虎地1通巷内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4名被告人各占10%的股份,其中倪某甲、倪某乙在该赌场负责放哨,偶尔负责摇骰子和收赔钱,每天参赌人员20多人,每局赌注人民币(下同)10元至200元不等,每盘赌资400元至500元不等,赌场每天设赌时间为每天上午11时开始至下午5时结束。2014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在该赌场负责摇骰子的倪某甲及在该赌场放哨的倪某乙,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和赌资460元。2014年12月8日,倪某丙、倪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460元。2、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倪某甲辨认,其确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赌场合伙人倪某戊、倪某己、倪某丁、倪某丙、倪某乙;经被告人倪某乙辨认,其确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场合伙人倪某戊、倪某己、倪某丁、倪某丙、倪某甲;经被告人倪某丙辨认,其确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场合伙人倪某丁;经被告人倪某丁辨认,其确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场合伙人倪某丙。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查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5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倪厝虎地1通巷内,现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等情况。5、受案��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综合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5日下午在案发现场查处“鱼虾蟹”赌博,现场抓获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同年12月8日抓获被告人倪某丙、倪某丁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6、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倪供述2014年11月初开始,他和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倪某己、“软泥”、“桂丽”、“齐弟”、“老叔”10人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倪厝虎地1巷内摆设“鱼虾蟹”供人下押参赌,约1个月左右时间,每人占10%的股份,获利2万多元,他分得2000多元,每天参赌人员20多人,每局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每盘赌资400元至500元不等,赌场每天设赌时间为每天上午11时开始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赌摊主要摇骰子是“软泥”、吃赔钱是“桂丽”,倪某戊主要负责钱的出入,其他的人帮忙放哨,有时也会换人摇骰子和吃赔钱。2014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时他在赌摊上摇骰子。7、被告人倪某乙的供述。倪供述2014年11月上旬开始,她和倪某甲、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倪某己、“软泥”、“桂丽”、“齐弟”、“鹏华”10人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倪厝虎地1巷内摆设“鱼虾蟹”供人下押参赌,约1个月左右时间,每人占10%的股份,获利2万多元,她分得2000多元,每天参赌人员20多人,每局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每盘赌资400元至500元不等,赌场每天设赌时间为每天上午11时开始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赌摊主要摇骰子是“软泥”、吃赔钱是“桂丽”,倪某戊主要负责钱的出入,她与其他的人帮忙放哨,有时也会换合伙人摇骰子和吃赔钱。2014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时倪某甲在赌摊上摇骰子,“软泥”在吃赔钱。8、被告人倪某丙的供述。倪供述2014年11月中旬开始,他和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丁、阿旋、倪某己、“软泥”、“桂丽”、“侈弟”、“老叔”10人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倪厝虎地1巷内摆设“鱼虾蟹”供人下押参赌,约1个月左右时间,每人占10%的股份,获利2万多元,他分得2200左右元,每天参赌人员20左右人,每局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每盘赌资200元至500元不等,赌场每天设赌时间为每天上午10时开始至下午5时结束。赌摊平时摇骰子是“软泥”、吃赔钱是倪某甲和“桂丽”,“阿旋”负责赌摊的帐目,他在赌摊打杂,有时望风。2014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时倪某甲在赌摊上摇骰子,“软泥”在吃赔钱。9、被告人倪某丁的供述。倪供述2014年11月中旬开始,他和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戊、倪某己、倪某庚、“桂丽”、“齐弟”、“老叔”10人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新��镇硕和村倪厝虎地1巷内摆设“鱼虾蟹”供人下押参赌,约1个多月时间,每人占10%的股份,获利2万多元,他分得2000多元,每天参赌人员20左右人,每局赌注5元至200元不等,每盘赌资100元至400元不等,赌场每天设赌时间为每天上午11时开始至下午5时结束。赌摊平时摇骰子是“软泥”、吃赔钱是倪某甲和“桂丽”,“齐弟”等人帮忙放哨,他较少在现场,有时在现场帮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倪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倪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倪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倪某甲上诉称其没有提供赌具,没有拿到赌场赢利,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倪某乙上诉称其有坦白交代,不是组织者,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各自占合伙开设的赌场10%股份,并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的赌博活动,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依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据理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倪某甲、倪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倪某丙、倪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以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依法惩处。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杨树城代理审判员 罗 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