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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维与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利隆,连利丰,三明市盛隆汽车有限公司,三明市威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黄维,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连利隆,经理。被执行人连利隆,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连利丰,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盛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南。法定代表人连利丰,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威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泽明,经理。被执行人黄泽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维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利隆、连利丰、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三明市威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泽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