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李某,女,彝族,1991年出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杨丽芝,系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勇,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芝,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初认识恋爱,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于2013年4月22日共同生育一个女儿李某甲。因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遂于2015年3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李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于庭审中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抚养费付至李某甲满18周岁为止。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系自由恋爱,彼此性格也相互了解,双方婚生女李某甲年龄还小,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小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庭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初认识恋爱,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4月22日共同生育一女李某甲。2015年3月16日,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另,原、被告均明确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历经长期的共同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夫妻生活出现矛盾,但此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难以避免的摩擦,只要双方在日后共同生活中正确处理好自身与家庭的关系,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包容与理解,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现在还在一起生活,加之考虑到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甲年龄还小,为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龙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