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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罗锐与胡发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锐,胡发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罗锐,男,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锦绣横江7幢402室。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发前,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东临溪镇黄山市四方彩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锐诉被告胡发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就2014年11月30日及2015年1月3日的两张欠条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锐撤回对2014年11月30日及2015年1月3日的两张欠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罗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筱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志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