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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明贪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78号罪犯刘明,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9)盘刑二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嵩明监狱警官朱晓娜、金秀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建中、代理检察员朱云峰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罪犯刘明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