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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赢、焦佳与被告沈阳幸福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赢,焦佳,沈阳幸福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赵德赢原告焦佳被告沈阳幸福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赢、焦佳与被告沈阳幸福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赵德赢、焦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赢、焦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