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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侯素杰、褚庆敏等与唐山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杰。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庆敏。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丽。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娟。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国明。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敬芹。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福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秋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钢,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上诉人侯素杰等8人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丽平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简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