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贺某甲、王某甲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甲,农民,住颍上县。因赌博于2012年7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2日接受讯问,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兰考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乙,农民,住颍上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又名吴雪飞),农民,住颍上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收购赃物于2010年9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2日接受讯问,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乙,农民,住颍上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2日接受讯问,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丙,农民,住颍上县。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及其辩护人饶进平、被告人王某甲、贺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8月23日,贺某丙在本区新碶街道沿海村金牌烧鸭面店吃饭时,因手机遗忘在店内后要求归还的问题与烧鸭面店的老板发生争执。贺某丙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贺某甲后,被告人贺某甲遂纠集被告人贺某乙等人来到该烧鸭面店理论,贺某丙为泄愤用砖块将该烧鸭面店的玻璃门砸坏。8月25日20时,被告人贺某甲与被告人贺某乙、吴某乙等人共同商量教训金牌烧鸭面店两兄弟。之后,被告人贺某甲带着被告人王某甲、吴某乙、贺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等人至金牌烧鸭面店后再次与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郭某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等人对胡某甲、胡某乙拳打脚踢并将二人打倒在地,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跑至厨房手持菜刀与贺某甲、贺某乙等六人进行对打。在双方殴打过程中,被害人胡某甲的左下肢、头部受伤;被害人胡某乙的头部、右膝部受伤;被害人郭某的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的左下肢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胡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郭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当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贺某乙、吴某甲等人送至医院救治时。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经营的金牌烧鸭面店砸毁,并造成该店的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337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基于逞强斗狠而殴打他人,王某甲还任意毁损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贺某甲辩解称,其在2012年8月25日晚没有事先商量要去打架。被告人贺某甲的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1.贺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2.从起因看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害人一方有防卫过当之嫌;3.贺某甲一方没有持刀、铁棍等凶器,情节相对较轻;4.贺某甲愿意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贺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未表异议,同时吴某甲辩解称其是最后去现场的。被告人贺某乙辩解称,起诉指控他们共同商量去教训胡某乙等人不是事实。被告人吴某乙辩解称,事先其没说过也没听其他人说过要去教训胡某乙等人。被告人吴某丙辩解称,他们去面店是要去讲之前因手机问题引起的相关事情,其拿过台球杆但没打到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晚,贺某丙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沿海村“金牌烧鸭面店”吃饭时将手机遗忘在店内,后其要求取回手机并与经营该店的胡某乙、胡某甲兄弟发生争执。拿回手机后,贺某丙将此事告知了其父亲被告人贺某甲,贺某甲遂与被告人贺某乙、吴某丙前往“金牌烧鸭面店”理论,贺某丙为泄愤用砖块将该店的玻璃门砸坏。2012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决定要去教训胡某乙、胡某甲兄弟。之后,被告人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吴某乙、吴某丙等人陆续来到“金牌烧鸭面店”,被告人贺某乙进店声称要打架了并将店内的客人赶走。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吴某乙、吴某丙及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吴某甲即与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在店门口进行扭打并拳打脚踢,被告人贺某甲还持啤酒瓶砸中被害人胡某乙头部,胡某乙、胡某甲之母郭某在上前拉架、拿剪刀刺的过程中左手受伤。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被打后,分别从店内拿来一把菜刀与各被告人进行对打。其间,被害人胡某甲的左下肢、头部受伤,被害人胡某乙的头部等部位受伤,被告人贺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被砍后亦不同程度受伤。当晚,被告人王某甲在贺某乙、吴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后,为出气又伙同一戴眼镜的男子至“金牌烧鸭面店”砸毁电视机、玻璃、音箱、电风扇等物(物品损坏价格共计人民币2217元)。后经检验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的左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轻伤二级),头部损伤尚未达到轻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胡某乙、郭某的损伤程度尚未达到轻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月5日2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安徽省颍上县金源假日宾馆将被告人贺某乙抓获。2014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丙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6月5日,民警在河南省兰考火车站候车厅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2012年8月23日23时许,一男子吃面后将手机遗忘在其店里,后那男子过来拿,其弟弟胡某甲要他打一下号码,但他不肯还与胡某甲争执、互相打了几拳。在确认没错后,他们把手机还给了那男子,后那男子走到店门口打电话说他被欺负了。不久,那男子带人来到店里,将一扇玻璃门砸碎了。25日20时许,贺某乙带着王某甲等四人到其店里,说他侄子被打伤了怎么办,其就说没打过。对方见其不敢动手,就将店里的客人赶走了。他们报警后,警察把那些人劝走了。警察离开后,王某甲等人又赶到其店里,一开始王某甲先骂胡某甲,骂了几句就上来抓住胡某甲前胸衣服把他推倒在地上,接着对方就上来打胡某甲,其和母亲郭某就上去拉架。拉架时,其头部被人用啤酒瓶砸出了血,其也拳打脚踢打对方,其母亲用剪刀也刺过对方。后其与胡某甲拿来菜刀去砍对方,砍了几下,那些人就散了。次日凌晨,其发现店里的移门、玻璃、电视机、电风扇、音箱、挂钟、冰箱、桌柜等物都被人砸了。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2012年8月23日晚,一男子(经辨认为贺某丙)将手机遗失在其店里。后那男子回来要手机,胡某乙就叫那男子打一下电话,但他不肯并在店里吵了几句。归还手机后,那男子一直在店里骂,胡某乙就上去和他相互推了几下。随后那男子带人要打他们兄弟,被拦住后那些人就将店门玻璃砸了。25日晚,那些人又来店里闹事,警察把那些人给劝开了。警察离开后,对方又赶到了他们店里骂,骂了几句就上来打其兄弟,其左腿、头部都被砍伤,其母亲上去拦也被打了几下。其就跑进加工房拿来一把菜刀,冲上去对着打胡某乙的四五个人乱砍,砍伤三个人后那些人就跑了。事后,其得知店里被人砸了。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有个男子在他们店里吃完面把手机忘了,后那男子回来要手机,胡某甲让他打电话确认那部手机是他的。那男子拿走手机后,走到店门口打电话说被欺负了。没多久,来了十多个男子吵着要打胡某乙、胡某甲,并把玻璃门砸了。25日晚,几名男子又来店里要打胡某乙、胡某甲,被巡逻队赶走了。没多久,那些人又回到店里,说是要打架了,把在店里吃面的客人都赶走了,接着他们把胡某甲拉到店门口打倒在地,胡某乙去劝架也被打了。其看到胡某乙的头被打出血,就过去抓住一个男子的手咬了一口,那名男子就在其手上砍了一刀。后胡某甲从厨房拿了把菜刀去砍对方,其在旁拉不开人就拿了把小剪刀捅了对方一下,对方也上来继续打。后来警察去了,对方就逃走了。4.证人贺某丙的证言:2012年8月23日晚,其在金牌烧鸭面店吃完面把一部手机忘那里。过了十多分钟,其回去找手机,有个客人帮其打了号码后,其手机在厨房里响了,其就拿上手机走了。临走时店老板的小儿子从背后抱着其,其挣扎时右脸皮有点被划伤,店老板的大儿子拿着刀也走过来。当晚,其把这件事情和其父亲说了,其父亲就和贺某乙说了。8月25日,贺某乙为该事去找面店理论,结果被对方砍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8月25日晚,其在金牌烧鸭面店门口看到一个胖子在店里把吃面的客人都赶走,还说“要打架了,吃什么面”之类的话。巡逻人员来了解情况后,那个胖子就走了。巡逻车刚走,一小个子(经辨认为王某甲)和另外几个男子边走边骂面店的人,胡文超回骂了一句,那个小个子就带头冲过去掐住他,胡文超还手反抗,另外三四个男子一起冲上去把胡文超一下子打倒在地,胡某乙看到后冲出面店,结果被另一群男子围着打。郭某过去让他们不要打了,那些人还继续在打,胡某乙的头被一个男子从侧面用啤酒瓶砸伤。后胡文超爬起来到边上找了把菜刀回来,其就到边上打电话报警。面店的人去医院后,其看到那个小个子和一个带眼镜的男子去把面店砸掉了。6.证人宓某的证言:2012年8月25日晚,其在金牌鸭面店吃面时走进两个男子,一个胖胖的男子(经辨认为贺某乙)把他们都赶走,很凶的说“要打架了”。7.证人齐某、王某乙(均系巡逻队员)的证言:2012年8月25日晚,他们到金牌鸭面店时,四五个安徽人和面店的人为了一部手机的事情还在争吵,过了几分钟双方都说算了。十分钟左右后,他们回到面店,看到该店母子三人蹲在门口大哭大叫,说是又来打架了。8.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势审核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郭某的伤势情况及其损伤程度。9.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2年8月25日金牌鸭面店被砸损的电视机、玻璃、音箱等财物的价值。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到案经过。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8)甬仑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贺某甲、吴某甲、吴某丙曾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事实。12.被告人贺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8月23日晚,贺某丙回家跟其讲,他手机遗留在烧鸭面店里,虽然后来手机还了,但面店的两兄弟将他脸打肿了。于是其拿一把铁锹叫上贺某乙,贺某乙又叫上吴某丙后,同贺某丙一起去那家面店。他们在店门外同那两兄弟吵了几句,贺某丙捡起砖块将面店的玻璃门砸了个洞。联防队来了后,他们就离开了。25日晚,其同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乙、贺某乙、王某甲等人一起吃饭时,说等下去教训一下那家面店的两兄弟。当晚8时许,其与贺某乙、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先后去了那家面店,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他们就开始拳打脚踢打对方两兄弟,那两兄弟被打后,每人从店里拿了一把菜刀过来砍,其就捡了一只啤酒瓶子砸向对方一人。贺某乙被砍伤后,其就带着他跑了。13.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8月25日晚,其和贺某乙、吴某丙、吴某乙、“中华”等人一起吃饭时,贺某乙说烧鸭面店的两兄弟欺负他侄子,要找那两兄弟去理论(教训)一下,叫他们一起去。到了那家面店,贺某乙和“中华”先进去把客人都赶走了,对方两兄弟就和他们吵了起来,吵了几句后其也上去骂,对方的老小就冲到面前用手扣住其嘴巴,贺某乙就上来踢了一脚,他就扑倒在地上,接着双方就打起来了。那两兄弟被打后,从旁边各拿了把菜刀来砍,其就拿了根台球杆在对方老大身上打了一下,这时那老小拿刀来砍其,其就跑了。打完架,他们一方有几个人被砍伤了,其为了出口气,又跟着一戴眼镜的男子去把面店的电视机、电风扇、音箱、挂钟及门窗玻璃、橱窗玻璃等物都砸坏了。14.被告人贺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8月23日晚,贺某甲打电话说贺某丙在烧鸭面店和别人吵架了。其又叫了吴某丙到那家面店后,进店同那两兄弟理论,那两人看着没说话,他们就离开了,当时贺某丙捡了块砖头将一扇玻璃门砸了个洞。25日晚,其和吴某丙、吴某乙、贺某甲等人一起吃饭时,贺某甲说起那两兄弟还拿着菜刀要找贺某丙,其就说去说说清楚,想着去教训一下对方兄弟。其和吴某丙、吴某乙到那家店后,其和吴某丙对那两兄弟先说了几句。没走几步,有人喊打起来了。其看到面店的老小在门口和王某甲对打,就上去帮忙在那老小胸口打了两拳,并在他腿上踢了一脚,还在那老大的后背打了两拳,吴某丙也用拳头在老小身上打了两拳。当时,其看到那两兄弟的母亲在拉架。随后吴某丙到旁边拿了根台球杆跑过去,那老小拿着一把菜刀冲过来在其右肩膀上砍了一刀。其被砍伤后走到边上,看见对方两兄弟拿刀追砍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乙,他们三人也受伤了。1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2012年8月25日晚,其在暂住房听说其哥哥吴某丙在烧鸭面店同别人打架后,跑到那家面店看到贺某甲、吴某丙、吴某乙拳打脚踢的在打对方两兄弟,就上去帮忙用拳头在其中一男子的脸上打了两拳。他们把该男子打倒在地后就停了手,其就离开了。没走几步,其感觉背上突然痛了一下,转身看到对方两兄弟拿着菜刀在追砍他们。过了一会儿,警察到了。16.被告人吴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8月25日晚,其同吴某丙、贺某甲、贺某乙等人在吃饭时,贺某甲叫他们一起到烧鸭面店去教训一下两兄弟,其就答应了。他们先后到了那家面店后,其先到旁边打台球。在听到打架后,其跑到那家面店门口看到吴某甲、吴某丙拳打脚踢的和对方两兄弟扭打在一起,其就在那老大的后背踢了一脚。之后那两兄弟就拿菜刀来砍其,其肩膀上被砍了二刀后就跑了。事后,其听说王某甲在打完架后将那家烧鸭面店里的东西都给砸了。17.被告人吴某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8月23日晚,贺某乙打电话说他侄子的手机遗留在烧鸭面店但店老板不肯还,叫其去看一下。其和贺某乙一起过去,在门口说了几句,就离开了。25日晚,其和贺某乙、吴某乙、贺某甲等人一起吃饭时,贺某乙说要去找那两兄弟讨说法。听到烧鸭面店有人在吵架后,其过去看到贺某乙、吴某乙、贺某甲和对方两兄弟相互之间拳打脚踢在打。其上去时,对方的那个弟弟在其肚子上踢了一脚,其就在他胸部打了两拳,他就被打倒在地上了。吴某甲看到其在打架,也上来用拳头打他。随后,对方的那个哥哥拿着一把菜刀追上来在其肩膀上、胸部各砍了一刀。过了一会儿,其就离开了那里。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借故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甲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吴某乙、吴某丙等人提出的事先没商量去教训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甲、王某甲、贺某乙、吴某乙、吴某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结合被害人胡某乙关于“贺某乙带了四人来店里”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的供述,被告人吴某甲事先没有参与商量,只是在吴某丙等人实施殴打后临时参与,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王某甲、贺某乙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贺某甲有自首情节、有一定悔罪表现(庭后预交退赔款30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要求被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并对贺某甲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三、被告人贺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吴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六、被告人吴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各被告人的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