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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冯X,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张卜镇XX。委托代理人党XX,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张卜乡XX。被执行人杨XX,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张卜镇XX。申请执行人冯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印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冯X的委托代理人党XX就本案与本院执行的另六案(贺XX〈2014〉高执字第478号、李XX〈2014〉高执字第481号、吴XX〈2014〉高执字第483号、张XX〈2014〉高执字第482号、孙XX〈2014〉高执字第484号、王XX〈2014〉高执字第480号)共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杨XX给付以上七案案款共计90000元;2、上述款项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80000元,下欠10000元由杨XX与党XX自行协商给付;3、李XX等七名申请人对下余款项(包括:赔偿款下余部分、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执字第004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岳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