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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于长国与丁晓峰、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国,丁晓峰,张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60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国,居民。被执行人:丁晓峰,居民。被执行人:张海玉,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国与被执行人丁晓峰、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银行,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车辆已经进行了查封。经与申请人会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申请人确定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