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麟山与王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麟山,王先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魏麟山,男。被告王先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麟山与被告王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麟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麟山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