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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麟山与王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麟山,王先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魏麟山,男。被告王先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麟山与被告王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麟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麟山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