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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杨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2000年农历6月1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宇,××××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清禾,××××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认识不久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难以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因原、被告性格、志趣差距较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易怒,有赌博、酗酒恶习,稍有不顺就对原告打骂。被告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原告多次劝告仍不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请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长子张宇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次子张清禾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3、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宇,2012年生育次子张清禾,××××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5月20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合法婚姻关系,并在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离婚诉讼请求后,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生长子张宇已年满十周岁,本院在征询其意见时,张宇要求跟随父亲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结合原、被告抚养能力及子女本人意愿,长子张宇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次子张清禾由原告抚养至抚养至独立生活。考虑原、被告两个儿子存在年龄差,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被告经济能力及子女的生活需要,被告应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差额49500元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长子张宇由被告张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次子张清禾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子女抚养费差额49500元;三、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对对方抚养的儿子享有每月探望二次的权利,双方应相互予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超方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