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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同、付丽君与被执行人乔瑞云、郝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同,付丽君,乔瑞云,郝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李���同。申请执行人付丽君。委托代理人李振环。被执行人乔瑞云。被执行人郝美江。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滦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福田牌冀g99140号、骏强牌冀ggz50挂号半挂车一辆。2015年4月3日,案外人李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称该车为其所有且正在营运期间,要求将被扣押车辆由扣押变更为继续查封并向本院缴纳保证金。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其异议正在审查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田牌冀g99140号、骏强牌冀ggz50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