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柯国祥与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国祥,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柯国祥。委托代理人叶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迪,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国祥与被告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光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月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焕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