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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艾某甲与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甲,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艾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艾鸣,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艾某乙,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艾某丙,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艾某丁,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人民币36,436.70元、诉讼费666.70元、执行费5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