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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邓东阳与吴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东阳,吴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邓东阳,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吴树波,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革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员李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