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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西藏阿里高争水泥公司与李燕飞劳动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阿里高争水泥有限公司,李燕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阿里高争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飞,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委托代理人王飞,系李燕飞之夫。上诉人西藏阿里高争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燕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14)噶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藏阿里高争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和被上诉人李燕飞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14)噶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包 兴 龙审判员 白玛卓嘎审判员 宗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拉姆边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