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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都志林与被上诉人田安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志林,田安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志林。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安贵。上诉人都志林与被上诉人田安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田安贵于2012年3月1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都志林返还其2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都志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都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高科、被上诉人田安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田安贵与曹伟伟经媒人都志林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定于2010年农历5月22日举行婚礼,期间田安贵经都志林手给曹伟伟方彩礼20000元。后又给媒人20000元,田安贵、都志林商定该款由都志林转交曹伟伟,后田安贵与曹伟伟产生矛盾未举行婚礼,也未进行结婚登记。田安贵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曹伟伟,要求曹伟伟返还彩礼。诉讼中曹伟伟只认可收田安贵彩礼20000元,当场回礼2000元。未收田安贵其他彩礼。原审法院认为:彩礼是需要缔结婚姻的双方按照习俗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本案中,田安贵经媒人都志林手给付曹伟伟彩礼20000元,当场回礼2000元,这双方均认可。但双方争执的关键是:田安贵将另一笔20000元彩礼交媒人都志林手,约定由都志林转交曹伟伟方。但都志林是否转交曹伟伟方。田安贵提交的录音中都志林认可:田安贵将20000元彩礼交予其,由其转交曹伟伟方,且承诺婚事不成,其负责将该20000元彩礼追回。另外田安贵在都志林和曹伟伟家人在场情况下,都志林亲自过数还给曹伟伟彩礼20000元,当场回礼2000元。但曹伟伟只认可收田安贵彩礼20000元,当场回礼2000元。未收田安贵其他彩礼。也即不认可由都志林转交其(曹伟伟方)的20000元。都志林无故占有该款,确属不当得利,故田安贵起诉都志林返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都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田安贵2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都志林负担。都志林上诉称:2010年田安贵的家人和案外人曹伟伟的家人共同聘请其作为媒人,撮合田安贵与曹伟伟的婚事,男女两家共同协商好由田安贵给付女方40000元作为订婚彩礼。田安贵的家人将40000元彩礼分为两次给付女方。给付第一次彩礼20000元时,是田安贵的家人直接将彩礼送给女方家,其没有经手,只是跟着吃了顿饭。给付第二次彩礼20000元时,由其转交给女方。彩礼给付完毕后,双方将亲定了下来,并决定于2010年5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将结婚的前三天,田安贵突然改变主意,要求解除婚约,不再结婚。由于女方已经将婚期通知了全部亲友,并按习俗向亲友送发了礼品,要求亲友参加婚礼,故接受不了突如其来的婚变,因嫌丢人,差点寻死。其作为媒人也非常没趣,从此不再过问此事。2010年12月9日,田安贵将曹伟伟诉至法院,要求曹伟伟返还彩礼40000元,并以偷录的手段获取了其的录音,以此证明曹伟伟收取了田安贵彩礼40000元。由于曹伟伟对此事不满,在法庭上只承认经媒人手给付彩礼20000元,对另外的20000元不予承认。为此,田安贵要求其出庭为其作证。由于其为他们的婚事丢了人,不愿意再管他们的事,没有出庭作证。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判决曹伟伟返还田安贵彩礼18000元。对另外的20000元没有支持。田安贵服判,没有上诉,而曹伟伟认为判的太多,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法院调解,田安贵同意曹伟伟只返还16500元。事情到此本该结束,没想到田安贵又对其提起诉讼,以曹伟伟在诉讼中称其只收到彩礼20000元为由,要求其再返还彩礼20000元。其在一审中辩称,彩礼是由男方给付女方的礼金,如果要求返还只能向女方主张权利,媒人是男女双方共同聘请的介绍人,不能成为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况且男方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向女方主张了40000元彩礼,说明男方已经认可女方收到的彩礼为40000元。能够证明媒人没有截留其的彩礼,至于法院判决只返还男方彩礼18000元,是男方举证不能所引起的后果,一审判决后男方没有上诉,只能说明男方服判,对剩余的20000元放弃了追偿权,现在又向媒人追偿,明显属于一事二诉,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本案中,为了进一步澄清其的清白,女方曹伟伟的姐姐陈娜娜主动出庭作证,证明曹伟伟家一共收到彩礼40000元,按照习俗回礼2000元,实收彩礼为38000元,媒人没有截留彩礼。而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其的答辩理由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对陈娜娜的证言不予采信尤其是两个案件同一个法庭审理,审判人员对基本事实非常了解,竟然不顾事实,仍然判由其返还田安贵200**元,还认定为不当得利,实属枉法裁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田安贵的诉讼请求。田安贵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望二审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都志林是否将田安贵给付的20000元彩礼转交给曹伟伟方,曹伟伟的姐姐陈娜娜(田安贵与曹伟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系曹伟伟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中认可其收到都志林转交的20000元,陈娜娜的证言能够证明都志林已将彩礼20000元转交给其,田安贵要求都志林返还20000元彩礼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田安贵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田安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田安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