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桂苓与安徽省盛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苓,安徽省盛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吴桂苓,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盛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朱玉珍。被告: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苓与被告安徽省盛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减半收取3024.5元,由原告吴桂苓负担。审 判 长 徐本民审 判 员 杨慧苑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