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凌必军、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方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4时8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D764**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淮南市第二通道快速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八公山水泥厂南侧路段向西右转弯变更车道时,与在常速车道由北向南被害人田某驾驶的皖S9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导致田某及皖S9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坐人孙某更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皖D764**号重型自卸货车乘坐人边成光主动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积极施救并等待公安人员到来。2014年10月2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速行驶,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更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事件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淮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死亡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边某某、孙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陈某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且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舒明柱代理审判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