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伯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志强、金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