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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临邑县正升纸品加工厂、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临邑县正升纸品加工厂,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邑鑫东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家居有限公司,山东升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崔维海,崔海英,崔维洋,尹路英,黄秀玲,付东鹏,张书友,费秀云,张宁,刘敏,郑传忠,王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被执行人:临邑县正升纸品加工厂被执行人: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邑鑫东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东方家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升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维海。被执行人:崔海英。被执行人:崔维洋。被执行人:尹路英。被执行人:黄秀玲。被执行人:付东鹏。被执行人:张书友。被执行人:费秀云。被执行人:张宁。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郑传忠。被执行人:王小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邑县众信公证处(2014)临邑证经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付东鹏在中国邮储银行临邑县支行(账号为:62×××14)存款1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