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蒋万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万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1,组织机构代码45044891-0。法定代表人漆甫端。委托代理人肖渭川,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万兵,男,汉族,1953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万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