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韩群与韩旺、郭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群,韩旺,郭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755-1号原告韩群,居民。被告韩旺,居民。被告郭青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群与被告韩旺、郭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韩旺、郭青青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同业审判员 李小刚审判员 李耀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