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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昌君与杨大荣,杨大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君,杨大君,杨大荣,重庆市轩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徐昌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海清,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杨大君,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龙国,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杨大荣,男,汉族,农民。被告重庆市轩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500236000008802,住所地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2组(夔门时代大厦B幢6F)。法定代表人杨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君与被告杨大荣、杨大君、重庆市轩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昌君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昌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昌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徐昌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